《醫療損害鑒定管理辦法》公開征求意見
來源:藥源網 更新時間:2018/10/1110月10日,國家衛健委發布關于《醫療損害鑒定管理辦法(征求意見稿)》公開征求意見的通知。為規范醫療損害鑒定工作,確保醫療損害鑒定工作有序進行,維護醫患雙方合法權益,國家衛生健康委和司法部起草了《醫療損害鑒定管理辦法(征求意見稿)》。根據《規章制定程序條例》及立法工作要求,現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
此次意見反饋截止時間為2018年11月12日。
征求意見稿共七章,其中規范了醫療損害鑒定機構和鑒定人員。從事醫療損害鑒定業務的醫學會應當是省級醫學會或者設區的市級醫學會。
從事醫療損害鑒定業務的鑒定人員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有良好的業務素質和執業品德;
(二)受聘于醫療衛生機構或者醫學教學、科研機構、醫療損害鑒定機構,擔任相應專業高級技術職務3年以上;
(三)健康狀況能夠勝任醫療損害鑒定工作。
符合前款(一)(三)項規定條件,具有較強的醫療損害鑒定技能,且具備高級技術任職資格的法醫,或在法醫崗位工作10年以上,具備中級技術職務任職資格5年以上的法醫,也可以從事醫療損害鑒定業務。
醫療損害鑒定專家庫應當包含醫學、法學、法醫學等領域的專家。專家庫依據醫療損害鑒定學科專業組名錄設置學科專業組。
聘請專家進入專家庫,不受行政區域的限制。本著經濟、高效的原則,可以優先聘請本行政區域的專家,本行政區域內專家不能滿足學科專業組需求的,可以聘請本行政區域外專家進入專家庫。
專家庫管理辦法由國家衛生健康委、司法部另行制定。
征求意見稿提出,在醫療糾紛處理過程中,遇有以下情形可以進行醫療損害鑒定:
(一)醫患雙方對醫療損害責任有分歧,對醫療糾紛的解決不能達成一致意見的;
(二)預計賠付金額數額較大的;
(三)委托人或者醫患雙方認為需要鑒定的;
(四)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情形。
醫療損害鑒定機構可以接受醫患雙方當事人、醫療糾紛人民調解委員會等單位的委托,開展醫療損害鑒定。
醫療損害鑒定工作一般應當在醫療糾紛發生地省內醫療損害鑒定機構開展。
醫療糾紛人民調解委員會委托醫療損害鑒定,應當組織雙方當事人協商確定選擇范圍,并隨機抽取醫療損害鑒定機構委托鑒定,或者委托醫患雙方一致同意的醫療損害鑒定機構進行鑒定。
醫療損害鑒定機構受理醫療損害鑒定委托,應當要求委托人出具《醫療損害鑒定委托書》,并提供與委托鑒定事項相關的真實、完整、充分的鑒定材料。委托人應當對鑒定材料的真實性、合法性負責。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鑒定委托,醫療損害鑒定機構不予受理:
(一)委托事項超出本機構業務范圍的;
(二)發現鑒定材料不真實、不完整、不充分或者取得方式不合法的;
(三)鑒定事項的用途不合法或者違背社會公德的;
(四)鑒定要求不符合鑒定執業規則或者相關鑒定技術規范的;
(五)鑒定要求超出本機構技術條件和鑒定能力的;
(六)已經進行過醫療損害鑒定且不符合重新鑒定要求的,或者委托人就同一鑒定事項同時委托其他醫療損害鑒定機構進行鑒定的;
(七)當事人提起訴訟或已經人民法院判決的;
(八)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規、規章規定情形的。
對不予受理的,應當向委托人說明理由,退還其提供的鑒定材料。